《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國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提煉加工毒品的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