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過調解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
(三)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