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的行為不是自由的原因,而是緊急避險。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不得不侵犯狗主人的財產權,不構成刑事責任,即無罪;
2、妳的行為在民法上,是對方的過錯在先(不看好狗),導致情況緊急,被迫進行自救的行為。對方對妳造成的侵害是妳毀壞對方財物(殺死狗)的正當理由,狗主人有重大過失,是妳的免責事由。
3.如果這件事打官司,妳最終會勝訴,但妳可能也知道訴訟帶來的成本負擔比較重。因此,法院傾向於將此事作為輕微的鄰裏糾紛,以調解方式處理。妳可能要根據情況賠償狗主人(不是賠償,妳沒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