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侵犯著作權案件;
4)商標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7)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按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
(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