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種對“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明知是假貨而買”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以向網絡平臺主張利益和其他問題。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15年3月實施。
法律依據:《規定》第三條規定:“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利潤,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