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和監督管理。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法所稱疫苗,是指為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用於人體免疫的預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計劃疫苗和非免疫計劃疫苗。
第三條國家實行最嚴格的疫苗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壹、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科學監管、社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