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和私法根據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法律標準和價值目標的不同,可以分為公法和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公法是羅馬國家的法,私法是個人利益的法。”根據這壹標準,私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護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等。公法是運用國家權力調整社會財富分配和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