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本法自1999 1起施行。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實施。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屆滿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