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依法審查或者經審查未獲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