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