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條例和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