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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壹的民法問題。為什麽這兩個案例決定壹個適用法律,壹個是習慣?

個人認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公平原則。

第壹種情況,被繼承人A有自己的兒子X,與養子Y的收養關系已經解除,養子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養子的生父與Y有利害關系,召開宗親會議討論被繼承人A的繼承問題,不邀請X參加,侵害了法定繼承人X的權利,Y通過辦理三周年並承擔費用獲得繼承權,顯然不公平。

在第二種情況下,所有權的轉移從實際交付開始。因為交易的商品是有生命的東西,交易前的狀態作為買方是信息不對稱的壹方,是弱勢的壹方,所以交易習慣的形成也是出於公平的考慮。如果發生訴訟,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應該是銷售者提供證據證明交易商品的衛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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