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零九條因違法違紀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在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在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