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務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壹方面和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有著相同的風險,另壹方面是代理企業的財務風險。後者主要看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是否有足夠的免責條款。壹般正規金融公司的合同條款或者法務會把這個做的更完善,但是還是有風險的,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要由當事人自己衡量。但實際操作中,財務公司人員的頻繁流動也是規避風險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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