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四條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只要當事人在債務償還期之前達成的協議內容不涉及抵押、質押等外在形式,就應以“法律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為原則,對其效力予以肯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貨代付款的約定履行替代付款的義務,但應當履行清算程序,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價款高於原債權的,多余部分應當返還債務人。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仍有權向債務人主張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