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呆賬核銷後,必須建立資產保全和追償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債務關系或投資與被投資單位關系已完全終止外,金融企業繼續保留對已核銷壞賬的追索權,並繼續收回已核銷的壞賬、表外應收利息和核銷後的應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