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