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壹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第六十二條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
第六十三條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