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的追索權本質上是壹種代位權,即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