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被起訴時,可以主張債權人的主債權已經消滅,擔保物權已經實現,債權人已經放棄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時效期間沒有行使抵押權。擔保物權,對稱的“用益物權”是指壹種其他物權或受限制的物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民法
第六百九十三章
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