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證人免責的原因有:(1)因保證合同無效、意思表示而免責。(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3)因保證合同不成立,免除保證責任。(4)因主合同雙方或第三人的不當行為而免除保證責任。(5)超過保修期的免責。(六)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當事人單方行為而免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5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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