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