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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返聘退休人員政策

法律解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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