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本市立足的人員,需要到外省市工作、學習、檢查、就醫、生活的,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各鎮審核發放;對於因學習、考試等特殊情況急需離開上海的師生,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核發放。企事業單位派遣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由有關市或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對零星滯留本市,需要返回外省市居住地的,按照其在上海的暫住地,納入屬地適用範圍。
經核實後,由相關單位出具離滬證明。相關人員憑出滬證明駕駛機動車出滬,點對點前往外省市目的地。
上海離境證明自申報之時起6小時內有效。同時,嚴禁隱瞞無證人員、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壹旦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