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實行勞動合同的通知》第三條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業不得強制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其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者艱苦裁員,不得以此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