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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不交手續齊全應該交的錢怎麽辦?責任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拒絕支付賬款,屬於“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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