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