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要註意的是,規定的服務期限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商務部2012實施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售卡企業應當保存購物卡持卡人註冊信息5年以上。”以及第十九條:“記名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商家在卡券上設置的有效期,屬於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性質,但不能說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商家提供的購物券或購物卡可以視為合同。當消費者獲得該憑證或卡時,視為雙方達成協議。除非商家設定的條款明顯對消費者不利,且存在主觀故意,否則可以認定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