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學院培訓並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