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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範。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根據事實由法官單獨或者合議庭審理案件,說明刑事案件只能由法官審理,才能作出相關裁判文書。審判委員會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常設會議機構,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幹高級法官組成。它在這裏是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討論重大和困難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按照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專業和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壹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在做出撤訴決定之前,調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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