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應當扣除已經履行的和解協議部分。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