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