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中國* * *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入黨。除另有規定外,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黨員中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應當全部或者大部分解散。對於已經解散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壹進行檢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重新登記,加入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的,予以辭退或除名;違反紀律的,按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