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人選,必須根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註重其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要根據不同領導崗位的要求,制定具體的檢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