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組決策規則。
第九條黨組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黨組書記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委托其他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員出席方可舉行。討論或決定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員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黨員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