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錯誤。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危險物質”包括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因此,甲方應當承擔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的刑事責任。
b項正確。刑法第十壹修正案增加了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殘疾,情節惡劣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項在14生日當天故意傷害多人,在14生日當天晚上應認定為14以下。所以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c項錯誤。14至16周歲的人,只對八種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承擔刑事責任,不包括運輸毒品罪。
d項錯誤。以戶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