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梯不算安全出口。
2.以電梯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層公共建築和12層及以上的高層居住建築,每棟建築的電梯數量不應少於2部。
3.建築物每個服務區內單邊布置的電梯不超過4部,雙邊布置的電梯不超過2×4部;電梯不應並排布置在拐角處。
4.電梯候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6.8.1的規定,且不應小於1.50米
5.電梯井和機房不應與有安靜要求的房間相鄰布置,否則應采取減振隔音措施。
6.機房應為專用房間,其圍護結構應隔熱。房間應通風良好,防塵,並應有自然采光。不得將機房頂板作為水箱底板,直接穿越機房內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電梯的布置應符合消防規範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