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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檢察院拒捕怎麽辦?

公安機關認為確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采納,公安機關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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