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核發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按規定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