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五條* * *因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損壞,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未設置或者未及時變更,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由負有相關責任的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