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即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快件丟失、損毀時,賠償金額不受‘所付郵資的三倍’的限制。消費者支付快遞費,快遞公司收取快遞費。雙方在法律上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系,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完成快遞服務。“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快遞公司工作失誤,導致貨物丟失或損壞。只要消費者能提供原快遞物品價值的證明,快遞公司就應該按照從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