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或省會城市或較大的市制定,在本轄區內有效。
所以不能籠統地說是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法規,因為它們分別是由國家部委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出現《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權限作出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