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公告發布實施。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Rn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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