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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自治區政府有立法權嗎?

我國的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部級單位有權指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的計劃”。

第100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107條“地方各級人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發布決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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