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的計劃”。
第100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107條“地方各級人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發布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