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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分析:(1)地理標誌證明產品原產地。使用地理標誌的產品必須在其標示的區域內生產。所以地理標誌是以地名命名的。根據國際慣例,可以作為地理標誌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區劃、特定地點等要素。(2)地理標誌證明產品的特殊質量。使用地理標誌的產品不僅必須產於其所標示的區域,而且產品的質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取決於當地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質量或特性與地理環境無關或關系不大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並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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