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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儲藏室的產權歸屬

建築高度低於2.2米的,《房屋測量規範》,地下室高度低於2.2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不能辦理房屋產權;作為公共建築面積,業主已投資購買。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用房、公共門廳及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其他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及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本文所說的地下室建設費用已進入房價,開發商不能單獨協商出售,產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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