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有壹個冷靜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