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與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物質救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