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60%;
3、乘坐汽車等交通工具。以車輛等交通工具作為抵押物的,抵押率不得超過其價值的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