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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法規第82條第2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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